公正性承諾包括:
- 對所有的顧客/檢體以公正、獨立及透明的方式無歧視性的提供各項檢驗服務。
- 不提供任何影響或可能導致公正性風險之服務,且不因顧客的背景區別影響檢驗品質,保證檢驗結果客觀性。
- 重視檢驗中可能產生之利害衝突情形,保證檢驗結果不受諸如上級機關、政府部門、顧客、同行等的影響、不受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不當商業、財務或其他壓力,並承諾當發生利害關係時,揭露其可能的利害衝突。
- 報告結果以測試數據為準則,不作假數據,不徇私舞弊。
保密內容包括:
- 本所檢驗文件及資訊系統內之任何檔案資料,包括:電腦應用軟體、病患基本資料、批價檔資料、檢驗檔資料、檢驗結果資料、庫存採購檔資料等、參與TAF-CNLA實驗室認證相關的品質文件,包括品質手冊(QM)、品保作業程序(QP)、標準操作程序(SOP)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,不論屬於電子檔案資料或紙本發行形式,除有業務需要並經授權外,均不得予以私自複製、列印、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傳輸外洩於他人。
- 非經技術主任同意不得任意安裝程式、更改系統設定或其他技術資料,並將網路位址、帳號密碼外洩於非業務相關之他人。
- 如因業務而知悉、持有或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其病患之個人資料,包括:身分證字號、職業性質、家庭背景、疾病狀態、身體特徵或檢驗結果等,均不得任意揭露、公開或散布。
- 承諾保護檢驗所內所有的技術性資料、檢體和檢驗報告等機密信息和所有權,除用於為顧客提供檢驗結果外,維護病人隱私權及防止檢驗結果被截取或竄改。非經授權揭露不向任何無關人員和機構洩漏或用於其他目的。
- 依法律或合約授權的要求接露機密資訊時,除非法律禁止,所提供的資訊應通知到與此相關的病人。
- 病人以外來源(如抱怨者、法規主管機關)之病人相關資訊,除非取的來源同意,否則應保持資訊來源身分的機密。
- 實驗室內所有生物病原與毒素,未經授權不得擅意擅自取用及釋出。
- 本切結書之準據為中華民國之法律【包含民法、刑法、醫療法、醫檢師法、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、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、著作權法、檔案法等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