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項目

重複檢驗與加做說明

當已完成受理檢驗,在檢體保存期間內,依照本所訂定「重複檢驗/加做檢驗可受理規範(REF-QP-020/03)」,且檢驗品質不受影響情況下,本所同意接受原申請委託單位要求增加檢驗項目。如果檢體已超過保存期間,或檢驗品質將受影響,本所將主動告知申請委託單位原因,並建議重新採集檢體。
「重複檢驗或加做檢驗」檢體品質要求至少包括:
1.    原始檢體必需足夠或存在。
2.    採檢試管必須適合加做檢驗項目。
3.    不得超過保存時間。
4.    不得超過重複檢驗或加做檢驗的期限要求。
原申請委託單位如需「重複檢驗或加做檢驗」時,請先以電話與本所聯絡進行確認。

檢體保存時間:

 

檢驗類別

保存環境

檢體保存

期限

備註

生化學檢驗

2~8℃

3

 

血清免疫學檢驗

2~8℃

5

HIV陽性檢體與唐氏症母血篩檢陽性檢體保存於零下75一年。

過敏原檢驗

2~8℃

10

 

血液學檢驗

2~8℃

24小時

 

凝固學檢驗

-20以下

24小時

 

尿液與糞便鏡檢學檢驗

 

不進行保存

 

體液鏡檢學檢驗

2~8℃

24小時

 

IGRA

傳送前儲存條件:

1.「未培養」檢體室溫 (17~2 7)保存;

2.「已培養」檢體冷藏 (2~8)保存。

原始檢體

保留7

 

微生物培養

 

不保存原始檢體

長菌的培養基,保存於2~8℃7天。

抗酸菌培養

2~8℃

原始檢體

保留7

長菌的液體培養基,保存於室溫,180天。

培養出的M. tuberculosis菌株,保存於零下75兩年

抗酸性濃縮抹片染色檢查

2~8

7

抹片保存3個月

結核桿菌PCR試驗

-20

10

 

COVID-19核酸檢驗

2~8

一個月

 

結核桿菌抗藥基因PCR試驗

-20

14